4.9.9 偷盗、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(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)。 4.9.10 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、受贿,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(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)。 4.9.11 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。 4.9.12 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。 4.9.13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。 4.9.14 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。 4.9.15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(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)。 4.9.16 参加非法组织,经劝告不改者。 4.9.17 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三次者。 4.10 员工造成公司财物损坏和丢失的,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调查认定,根据具体的情况,酌情处理。 4.11 员工被处罚时,根据其直接上级领导责任大小,给予该直接上级连带责任处罚。 4.12 管理人员年度被记大过者,将并处以降职或撤职处分,由人力资源部重新考核定岗。 id='TxtPart'> |